个人数据处理政策
1. 总则
本个人数据处理政策依据2006年7月27日第152-FZ号联邦法律《个人数据法》(以下简称《个人数据法》)的要求制定,并规定了个人数据的处理程序及为确保个人数据安全所采取的措施,由 «Mekka Online» (以下简称运营方)实施。.
1.1. 运营方将其活动中最重要的目标和条件定为:在处理个人数据时遵守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包括保护隐私权、个人秘密和家庭秘密。.
1.2. 运营方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本政策(以下简称政策)适用于运营方可能获取的关于网站访问者的全部信息 https://mekka-online.com.
2. 政策中使用的基本概念
2.1. 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借助计算机技术手段对个人数据进行的处理。.
2.2. 个人数据封锁——临时终止个人数据处理(个人数据需要更新以进行澄清的情况除外)。.
2.3. 网站——图形和信息材料、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总和,确保可通过网络地址在互联网上访问 https://mekka-online.com.
2.4. 个人数据信息系统——包含在个人数据库中的个人数据以及确保其处理的信息技术和硬件手段的总和。.
2.5. 个人数据去标识化——通过该等操作,在不使用补充信息的情况下无法确定个人数据归属于特定用户或其他个人数据主体。.
2.6. 个人数据处理——使用自动化手段或不使用此类手段对个人数据实施的任何行为(操作)或行为(操作)的总和,包括收集、记录、系统化、积累、存储、澄清(更新、修改)、提取、使用、传输(传播、提供、访问)、去标识化、封锁、删除、销毁个人数据。.
2.7. 运营方——独立或与其他方共同组织和/或实施个人数据处理的国家机关、市政机关、法人或自然人,以及确定个人数据处理目的、应予处理的个人数据构成、对个人数据实施的行为(操作)的主体。.
2.8. 个人数据——与特定或可确定的网站用户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任何信息 https://mekka-online.com.
2.9. 个人数据主体允许传播的个人数据——个人数据主体按照《个人数据法》规定的程序,通过同意处理个人数据主体允许传播的个人数据,使不限范围的人士可访问的个人数据(以下简称允许传播的个人数据)。.
2.10. 用户——网站的任何访问者 https://mekka-online.com.
2.11. 个人数据提供——旨在向特定人士或特定范围人士披露个人数据的行为。.
2.12. 个人数据传播——旨在向不特定范围人士披露个人数据(个人数据传输)或使不限范围人士了解个人数据的任何行为,包括在媒体中公布个人数据、在信息电信网络中发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对个人数据的访问。.
2.13. 个人数据跨境传输——将个人数据传输至外国国家领土上的外国国家权力机关、外国自然人或外国法人。.
2.14. 个人数据销毁——通过该等行为,个人数据被不可恢复地销毁,且无法在个人数据信息系统中进一步恢复个人数据内容,和/或个人数据的有形载体被销毁。.
3. 运营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1. 运营方有权:
——从个人数据主体处获取可靠的信息和/或包含个人数据的文件;;
——在个人数据主体撤回对个人数据处理的同意,以及发出要求终止个人数据处理的请求时,如存在《个人数据法》规定的依据,运营方有权在未经个人数据主体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处理个人数据;;
——自行确定为确保履行《个人数据法》及依据其通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义务所必需且充分的措施构成和清单,但《个人数据法》或其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运营方有义务:
——应个人数据主体的请求,向其提供涉及其个人数据处理的信息;;
——按照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个人数据处理;;
——按照《个人数据法》的要求,回复个人数据主体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和请求;;
——在收到个人数据主体权利保护授权机关的请求之日起30日内,向该机关通报必要信息;;
——公布或以其他方式确保对本个人数据处理政策的无限访问;;
——采取法律、组织和技术措施,保护个人数据免遭非法或意外访问、销毁、修改、封锁、复制、提供、传播个人数据,以及免遭对个人数据的其他非法行为;;
——按照《个人数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情形,终止个人数据的传输(传播、提供、访问),终止处理并销毁个人数据;;
——履行《个人数据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4. 个人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1. 个人数据主体有权:
——获取涉及其个人数据处理的信息,但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信息由运营方以可访问的形式提供给个人数据主体,且其中不应包含涉及其他个人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除非存在披露该等个人数据的合法依据。信息清单及其获取程序由《个人数据法》规定;;
——在个人数据不完整、过时、不准确、非法获取或对于所声明的处理目的而言并非必要的情况下,要求运营方澄清其个人数据、封锁或销毁该等数据,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保护自身权利;;
——在为在市场推广商品、工程和服务而处理个人数据时,提出事先同意的条件;;
——撤回对个人数据处理的同意,以及发出终止个人数据处理的请求;;
——向个人数据主体权利保护授权机关或通过司法程序,对运营方在处理其个人数据时的非法行为或不作为提出申诉;;
——行使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4.2. 个人数据主体有义务:
——向运营方提供关于自身的可靠数据;;
——将自身个人数据的澄清(更新、修改)情况告知运营方。.
4.3. 向运营方提供关于自身不实信息,或未经后者同意提供关于其他个人数据主体信息的人士,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责任。.
5. 个人数据处理原则
5.1. 个人数据处理在合法和公正的基础上进行。.
5.2. 个人数据的处理仅限于实现具体的、事先确定的合法目的。不允许进行与个人数据收集目的不相容的个人数据处理。.
5.3. 不允许将包含个人数据的数据库进行合并,如果这些个人数据的处理是为了彼此不相容的目的。.
5.4. 仅处理符合其处理目的的个人数据。.
5.5. 所处理个人数据的内容和范围应与所声明的处理目的相符。不允许所处理的个人数据相对于其声明的处理目的存在冗余。.
5.6. 在处理个人数据时,应确保个人数据的准确性、充分性,并在必要时确保其相对于个人数据处理目的的时效性。运营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和/或确保采取措施删除或更正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数据。.
5.7. 个人数据的存储应以能够确定个人数据主体的形式进行,存储期限不得超过个人数据处理目的所要求的期限,除非联邦法律、合同(个人数据主体为合同一方、受益人或保证人)规定了个人数据的存储期限。所处理的个人数据在达到处理目的后或不再需要达到这些目的时应予销毁或匿名化,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6. 个人数据处理目的
| 处理目的 | 通过发送电子邮件通知用户 |
|---|---|
| 个人数据 |
|
| 法律依据 |
|
| 个人数据处理类型 |
|
7. 个人数据处理条件
7.1. 个人数据处理须经个人数据主体同意对其个人数据进行处理。.
7.2. 个人数据处理对于实现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或法律规定的目的、对于行使俄罗斯联邦法律赋予运营方的职能、权限和义务是必要的。.
7.3. 个人数据处理对于实施司法审判、执行法院判决、其他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决定是必要的,这些决定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执行程序法律予以执行。.
7.4. 个人数据处理对于履行合同是必要的,个人数据主体为该合同的一方、受益人或保证人,以及对于根据个人数据主体的提议签订合同或个人数据主体将成为受益人或保证人的合同也是必要的。.
7.5. 个人数据处理对于实现运营方或第三方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或实现具有社会意义的目的所必需,且不侵犯个人数据主体的权利和自由。.
7.6. 对个人数据主体已提供或应其请求提供的不特定人群可访问的个人数据(以下简称公开个人数据)进行处理。.
7.7. 对根据联邦法律应予公布或强制披露的个人数据进行处理。.
8. 个人数据的收集、存储、传输及其他处理方式的程序
运营方所处理的个人数据的安全性,通过实施法律、组织和技术措施予以保障,这些措施是全面满足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现行法律要求所必需的。.
8.1. 运营方确保个人数据的保存安全,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排除未经授权人员访问个人数据。.
8.2. 用户的个人数据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转让给第三方,除非与执行现行法律相关的情况,或个人数据主体已同意运营方将数据传输给第三方以履行民事合同义务的情况。.
8.3. 如发现个人数据不准确,用户可自行更新,方式为向运营方发送通知至运营方电子邮箱地址 [email protected] 并标注«个人数据更新»。.
8.4. 个人数据处理期限由收集个人数据所依据的目的实现情况决定,除非合同或现行法律另有规定。.
用户可随时撤回其对个人数据处理的同意,方式为通过电子邮件向运营方电子邮箱地址发送通知 [email protected] 并标注«撤回个人数据处理同意»。.
用户可随时撤回其对个人数据处理的同意,方式为通过电子邮件向运营方电子邮箱地址发送通知 [email protected] 并标注«撤回个人数据处理同意»。.
8.5. 第三方服务(包括支付系统、通信工具及其他服务提供商)收集的所有信息,由上述主体(运营方)根据其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进行存储和处理。个人数据主体和/或上述文件。运营方不对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包括本条款中所述的服务提供商。.
8.6. 个人数据主体对允许传播的个人数据所设定的传输禁令(除提供访问外),以及对处理或处理条件的限制(除获取访问外),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共及其他公共利益情况下处理个人数据时不适用。.
8.7. 运营方在处理个人数据时确保个人数据的保密性。.
8.8. 运营方以能够确定个人数据主体的形式存储个人数据,存储期限不得超过个人数据处理目的所要求的期限,除非联邦法律、合同(个人数据主体为合同一方、受益人或保证人)规定了个人数据的存储期限。.
8.9. 终止个人数据处理的条件可包括:个人数据处理目的已实现、个人数据主体同意的期限届满、个人数据主体撤回同意或要求终止个人数据处理,以及发现个人数据非法处理。.
9. 运营方对所获个人数据实施的操作清单
9.1. 运营方实施个人数据的收集、记录、系统化、积累、存储、更正(更新、修改)、提取、使用、传输(传播、提供、访问)、匿名化、封锁、删除和销毁。.
9.2. 运营方通过信息电信网络接收和/或传输所获信息或不通过信息电信网络进行个人数据的自动化处理。.
10. 个人数据跨境传输
10.1. 运营方在开始个人数据跨境传输活动之前,有义务通知个人数据主体权利保护授权机构其打算进行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的意向(该通知与个人数据处理意向通知分开发送)。.
10.2. 运营方在提交上述通知之前,有义务从计划向其跨境传输个人数据的外国国家机关、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处获取相关信息。.
11. 个人数据保密性
运营方及其他获得个人数据访问权的主体,有义务未经个人数据主体同意不向第三方披露且不传播个人数据,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12. 最终条款
12.1. 用户可通过电子邮件联系运营方,就与其个人数据处理相关的任何问题获得解释 [email protected].
12.2. 本文件将反映运营方个人数据处理政策的任何变更。本政策无限期有效,直至被新版本取代。.
12.3. 本政策的最新版本可在互联网上自由访问,网址为 隐私政策 — 麦加在线(mekka-online.com)。.
